*ST康得: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2020-01-18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010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3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所提及的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的诉讼,已
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 0582 执 540 号《执行通知书》、
《报告财产令》、(2020)苏 0582 执 539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2020)
苏 0582 执 537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苏 0582 执 540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执行
(一)、(2020)苏 0582 执 540 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
出的(2019)苏 05 民初 65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
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康得新于 2020 年 2 月 6 日 9 时 30 分到张家港
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支付 106,869,567.38 元;
2、向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 174,270.00 元。
(二)、(2020)苏 0582 执 540 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本院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立案执行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
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
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
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二、(2020)苏 0582 执 539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执行
(一)、(2020)苏 0582 执 539 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
出的(2019)苏 05 民初 124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
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康得新于 2020 年 2 月 3 日 9 时 30 分到张家港
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支付 394,894,237.70 元;
2、向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 462,294.00 元。
(二)、(2020)苏 0582 执 539 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本院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立案执行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
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
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
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2020)苏 0582 执 537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菲尔”)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执行
(一)、(2020)苏 0582 执 537 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与康得菲尔、康得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
出的(2019)苏 0582 民初 2069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
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康得菲尔、康得新于 2020 年 2 月 6 日 9 时 30 分到张
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支付 70,574,846.50 元;
2、向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 137,975.00 元。
(二)、(2020)苏 0582 执 537 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本院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立案执行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与康得菲尔、康得新
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
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
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
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
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20)苏 0582 执 540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020)苏 0582 执 539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020)苏 0582 执 537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