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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2020-02-27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027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8 月
 31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于2019年12月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上海金
 融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43),
 报告中所提及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基金”)的诉讼,已于近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2020)沪74执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沪74执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2020)沪74执77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
    国泰基金与康得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 2019 )沪74
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
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康得新履行下
列义务:
     1.康得新向国泰基金支付人民币111,870,508. 08元、相应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2.执行费179,270.51元由康得新负担。
    (三)、(2020)沪74执77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国泰基金与康得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康得新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康得新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
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
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
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
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
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上海金融法院的(2020)沪74执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