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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的公告2020-03-04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038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七)》(公告编号:2019-103),

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披露了

《2017 年 度第一 期中 期票 据未能 按期 足额偿 付利 息的 公告》(公 告编号:

2020-022),报告中提及的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付息,于近日收到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的(2020)粤 0105 民初 6938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

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六)》(公告编号:2019-067),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

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披露了《2017 年度第一期中

期票据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报告中提及的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付息,于近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的(2020)

粤 0105 民初 6939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

     一、(2020)粤 0105 民初 6938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如下:

   (一)、《传票》的内容

    申请人(原告):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基金)

    被申请人(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传唤事由: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20 年 4 月 13 日 14 时 10 分

    应到处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办公地址:广州市逸景路 333 号

    (二)、《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7 康得新 MTN001,债券代码:101759003)本

金人民币 100,000,000.00 元对应的应付利息人民币 5,500,000.00 元(年利率 5.50%,

付息日:2020 年 2 月 15 日(此日为节假日,顺延至 2020 年 2 月 17 日),本次

应付利息的计息期间为 2019 年 2 月 16 日至 2020 年 2 月 17 日);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利息金额 5,500,000.00 元为基

数,自 2020 年 2 月 18 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 0.21‰计算的违约金

(暂计至 2020 年 2 月 21 日为人民币 4,620.00 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保全担保费用人民币 11,009.24 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二、(2020)粤 0105 民初 6939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如下:

   (一)、《传票》的内容

    申请人(原告):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传唤事由: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20 年 4 月 13 日 14 时 10 分

    应到处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办公地址:广州市逸景路 333 号

    (二)、《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7 康得新 MTN001,债券代码:101759003)本

金人民币 160,000,000.00 元对应的应付利息人民币 8,800,000.00 元(年利率 5.50%,

付息日:2020 年 2 月 15 日(此日为节假日,顺延至 2020 年 2 月 17 日),本次

应付利息的计息期间为 2019 年 2 月 16 日至 2020 年 2 月 17 日);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利息金额 8,800,000.00 元为基

数,自 2020 年 2 月 18 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 0.21‰计算的违约金

(暂计至 2020 年 2 月 21 日为人民币 7,392.00 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保全担保费用人民币 13,211.09 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上述诉讼。鉴于目前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

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2019)粤 0105 民初 6938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

    (2019)粤 0105 民初 6939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