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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的公告2020-03-11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047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3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 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所提及的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招行苏州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苏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 民初 275 号《民事判决书》。

    康得新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六)》

(公告编号:2019-067),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2),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披露

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8),于 2020

年 3 月 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37),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

交行张家港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7301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苏 05 民初 275 号《民事判决书》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招行苏州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

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

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行苏州分行流动

资金借款本金 50,000,000.00 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 1,970,940.74 元。(暂

算至 2020 年 1 月 6 日,之后的罚息以 5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525%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结欠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525%计

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行苏州分行贸易

融资借款本金 31,370,335.53 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合计 1,556,119.06 元。(暂

算至 2020 年 1 月 6 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 31,370,335.53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5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结欠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5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行苏州分行信用

证项下垫付款 50,000,000.00 元,并以 50,0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到 2019 年 11 月 30 日期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上浮 50%支付利息;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100%支付逾期利息和复利到实际清偿之日;

    4、被告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招行苏州分行律师

费损失 199,800.00 元。

    5、被告康得新对光电公司的上述第 1、2、3、4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光电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招行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19,833.00 元、诉前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724,833.00 元,

由原告招行苏州分行负担 50.00 元,被告光电公司、康得新负担 724,783.00 元。

    二、(2019)苏 0582 执 7301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交行张家港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

相关资产均暂时无法处置或不宜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

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2019 )苏 05 民初 275 号《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

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

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2019)苏 0582 执 7346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要求,本次裁定终结执

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

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2019)苏 05 民初 275 号《民事判决书》;

(2019)苏 0582 执 7346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