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进行了认真 地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证 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上 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更好的适应公司 未来业务发展需要。 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德瑞、王筱楠、梁振东 2020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