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得: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的公告2020-03-14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051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黄浦区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13),报告中所提及的中泰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2020)沪 0101 执 1105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裁定书》。
康得新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202),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54),于 2020 年 3 月 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02-037),
以上报告中所提及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苏州
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7545 号之一
《执行裁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沪 0101 执 1105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执行
(一)、(2020)沪 0101 执 1105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中泰证券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 0101 民初 2775
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及《诉讼费用交
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康得新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
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偿付欠款人民币 44,931,745.00 元,及依法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申请执行日期)
2、交纳申请执行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112,331.75 元。
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2020)沪 0101 执 1105 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中泰证券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已向被申请人送达执
行通知书,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
此令后 3 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2020)沪 0101 执 1105 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中泰证券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扣划康得新银行存款人民币 45,044,076.75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
2、不足之数,依法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2019)苏 0582 执 7545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钟玉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上海银行苏州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
执行人的相关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或不宜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
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0)沪 0101 执 1105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进
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
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2019)苏 0582 执 7545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要求,本次裁定终结执
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
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2020)沪 0101 执 1105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
产令》、《执行裁定书》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7545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