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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的公告2020-03-14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051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黄浦区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13),报告中所提及的中泰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2020)沪 0101 执 1105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裁定书》。

    康得新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202),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54),于 2020 年 3 月 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02-037),

以上报告中所提及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苏州

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7545 号之一

《执行裁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沪 0101 执 1105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执行
    (一)、(2020)沪 0101 执 1105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中泰证券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 0101 民初 2775

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及《诉讼费用交

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康得新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

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偿付欠款人民币 44,931,745.00 元,及依法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申请执行日期)

    2、交纳申请执行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112,331.75 元。

    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2020)沪 0101 执 1105 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中泰证券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已向被申请人送达执

行通知书,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

此令后 3 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2020)沪 0101 执 1105 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中泰证券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扣划康得新银行存款人民币 45,044,076.75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

    2、不足之数,依法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2019)苏 0582 执 7545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钟玉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上海银行苏州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

执行人的相关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或不宜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

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0)沪 0101 执 1105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进

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

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2019)苏 0582 执 7545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要求,本次裁定终结执

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

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2020)沪 0101 执 1105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

产令》、《执行裁定书》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7545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