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得: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2020-03-18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052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05),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披
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
公告中所提及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苏州分行)
的诉讼,于近日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苏 05 执他 2 号《执行裁定书》。
康得新于 2019 年 3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9),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省苏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3),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240),
于 2020 年 3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公告编
号:2002-041),以上报告中所提及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
下简称:工行张家港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7350、7348、7349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苏 05 执他 2 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执行
(一)、(2020)苏 05 执他 2 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宁波银行苏州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本案被申请
人主要财产所在地位于张家港,故为方便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
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20)苏 0508 执 57 号案件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2019)苏 0582 执 7350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康得新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菲尔)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工行张家港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菲尔、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
被执行人的相关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或不宜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
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三、(2019)苏 0582 执 7348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执行人:江苏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显示)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康得新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工行张家港分行与智能显示、光电公司、康得菲尔、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相关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或不宜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
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
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四、(2019)苏 0582 执 7349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康得新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工行张家港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菲尔、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
被执行人的相关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或不宜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
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0)苏 05 执他 2 号《执行裁定书》为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转至张家港市
人民法院执行的裁定,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
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
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2019)苏 0582 执 7350、7348、7349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要求,本
次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对公司产生的
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苏 05 执他 2 号《执行裁定书》;
2、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7350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3、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7348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4、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7349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