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得:关于收到《受理通知书》、《裁决书》的公告2020-04-02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065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受理通知书》、《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8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7),于
2019 年 9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9-179),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荣成市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3),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00),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披露了《关
于收到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248),
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257),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006),上述公告中提及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山东高院)的(2020)鲁民申 2720 号《受理通知书》;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 TOP Engineering Co.,Ltd.的买卖合同争
议案,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371
号裁决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鲁民申 2720 号《受理通知书》,内容如下:
康得新与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
力确认纠纷一案,康得新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 10
民终 2748 号民事判决书,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山东高院已立案审查。
二、[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371 号《裁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裁决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TOP Engineering Co.,Ltd. (以下简称:TOP)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二)、《裁决书》的内容:
TOP 与光电公司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
[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371 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 KDXKGDCGNO-201712241 号《合同》
(Import Contact)于 2019 年 6 月 3 日宣告无效;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合同价款损失 6,886,969.09 美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仓储费损失 16,170,000.00 韩元和运输费损失
48,400,000.00 韩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因逾期赔偿上述第二、三项仲裁裁决所述合同价
款损失、仓储费损失及运输费损失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金额以合同价
款损失、仓储费损失及运输费损失为基数,按照本裁决作出之日伦敦银行同业拆
借美元一年期利率即年利率,自 2019 年 6 月 3 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清上
述赔偿金额为止;
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其因本案产生的法律费用和支出,和因本案支出
的评估费;
6、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7、本案仲裁费用为 100,887.00 美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鉴于申请人已全额预缴上述费用,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代其垫付的仲
裁费用 100,887.00 美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0)鲁民申 2720 号《受理通知书》一案为再审受理,在诉讼审结之前,
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371 号《裁决书》一案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
起生效,公司暂未收到因该裁决受到影响的相关信息,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申 2720 号《受理通知书》;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371 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