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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2020-04-22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075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3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93) 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

<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9),于 2020 年 3 月 6 日披露了《关

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以上公告中所

提及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张家港分行)的

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执 7351 号之一《执行裁

定书》。


    康得新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05),

于 2020 年 3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

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公告中提及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苏州分行)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的(2020)苏 0582 执 1931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苏 0582 执 7351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菲尔)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工行张家港分行与康得菲尔、康得新、光电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

被执行人的相关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或不宜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

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二、(2020)苏 0582 执 1931 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执行

    (一)、(2020)苏 0582 执 1931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宁波银行苏州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

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 0508 民初 1177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

请执行人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9)苏 05 执他 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由本院执行此案件。本院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

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康得新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 9 时 30 分到张家港市

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宁波银行苏州分行支付 91,534,092.44 元。

    2、向宁波银行苏州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 158,934.00 元。
    (二)、(2020)苏 0582 执 1931 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本院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立案执行宁波银行苏州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光电公司、康得新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光电公司、康得新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

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若财产状

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 0582 执 7351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要求,

本次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故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目前宁波银行苏州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

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该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

市公司权益,并根据该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 0582 执 7351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0)苏 0582 执 1931 号《执行通知书》、《报

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