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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0-05-12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087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披露了《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中所提及的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宝冶集团)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

苏 05 民初 459 号《民事裁定书》。


    康得新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传票>

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6),公告中提及的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

院的(2019)粤 0303 民初 26625、26626 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粤 0303

执保 4404、4405 号《民事裁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苏 05 民初 459 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宝冶集团与光电公司、康得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院裁定移送至本院审理。宝冶集团现申请继续冻结光电公司 3.58 亿元人民

币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

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光电公司银行存款 3.58 亿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2019)粤 0303 民初 26625 号、26626 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粤 0303

执保 4404 号、4405 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申请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2019)粤 0303 民初 26625 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国信证券与康得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本金 30,000,000.00 元和利息

1,220,547.95 元;

    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以 31,220,547.95 元

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 2.1 的标准,自 2019 年 1 月 16 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7,988.00 元,由原告承担 108.00 元,被告承担 197,880.00 元;

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由被告承担。

    (三)、(2019)粤 0303 民初 26626 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国信证券与康得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本金 30,000,000.00 元和利息

1,220,547.95 元;

    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以 31,220,547.95 元

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 2.1 的标准,自 2019 年 1 月 16 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7,988.00 元,由原告承担 108.00 元,被告承担 197,880.00 元;

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由被告承担。

    (四)、(2019)粤 0303 执保 4404 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债权交易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

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 31,237,500.00 元的财产进行依法保全。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持有的 5 项发明专利及冻结被申请人的 10 项股权。本裁定书

送达后立即执行。

    (五)、(2019)粤 0303 执保 4405 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债权交易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

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 31,237,500.00 元的财产进行依法保全。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持有的 5 项发明专利及冻结被申请人的 10 项股权。本裁定书

送达后立即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9)苏 05 民初 459 号《民事裁定书》一案,法院裁定冻结光电公司银
行存款,公司管理层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协调,妥善处理银行账号冻

结事项,与法院、申请人协商,争取早日解除被冻结账户并恢复正常状态,减轻

因债务违约对公司和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并将根据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9)粤 0303 民初 26625、26626 号《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并非终

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9)粤 0303 执保 4404、4405 号《民事裁定书》是对公司持有专利的查

封及股权的冻结,本次裁定暂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 民初 459 号《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2019)粤 0303 民初 26625、26626 号《民

事判决书》和(2019)粤 0303 执保 4404、4405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