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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2020-05-15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090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11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229),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9-246),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

<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公告中所提及的 TCL 商业保理(深圳)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

(2019)京 01 执 929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京 01 执 929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TCL 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TCL 与光电公司、康得新仲裁一案,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1、将原康得新持有的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银行)

2.24%的股权变更登记至买受人长兴县耀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

    2、将冻结康得新持有的苏宁银行 7.56%的股权予以解除冻结。

    3、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

手续、费用及风险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承担,买受人长兴县耀约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可持本裁定到相关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9)京 01 执 929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导致公司持有的苏宁银行部分

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公司对苏宁银行的持股比例将由 9.8%降低至 7.56%。

    三、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京 01 执 929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