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得: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0-06-10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114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3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披露了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
报告中所提及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
行张家港支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 0582
执 539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康得新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及<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7),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披露了《关
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公告中提
及的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江
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 0582 执 379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康得新于 2019 年 8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57),于 2019 年 9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
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79),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披
露了《关于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183),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
民法院及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00),
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48),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
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57),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
<民事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于 2020 年 4 月 1 日披露了《关
于收到<受理通知书>、<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上述公告中提
及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的(2020)
鲁民申 2720 号《民事裁定书》。
康得新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56),公告中提及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的(2020)粤民辖终 97 号《民事裁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苏 0582 执 539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
人的相关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或不宜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
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二、(2020)苏 0582 执 379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中建八局与光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相关资产暂时无法处
置或不宜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
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三、(2020)鲁民申 2720 号《民事裁定书》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康得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原康得
碳谷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10 民终 274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康
得新的再审申请。
四、(2020)粤民辖终 97 号《民事裁定书》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康得新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向本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裁定。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0)苏 0582 执 539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2020)
苏 0582 执 379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要求,本次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
执行人可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故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鲁民申 2720 号《民事裁定书》一案,山东高院驳回了再审申请,公
司正积极商讨后续维权事宜,并将及时对后续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020)粤民辖终 97 号《民事裁定书》一案,法院驳回了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该诉讼。鉴于该诉讼尚未审理完结,最终判决结果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 0582 执 539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 0582 执 379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0)鲁民申 2720 号《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0)粤民辖终 97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