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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2020-06-19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122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执行通知书》、

                         《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七)》(公告编号:2019-103),

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于 2020 年 1 月 7 日披露了

《关于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2),报告中提及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发基金)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粤 01 执 1

号《执行裁定书》;

    康得新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78),公告中提及的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恒大人寿)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恒大人寿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康得新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宜兴市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81),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

<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公告中提及的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农商行)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

法院的(2020)苏 0282 执 2368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粤 01 执 1 号《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2020)粤 01 执 1 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广发基金与康得新的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相关资产暂

时无法处置或不宜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

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二、恒大人寿《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的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二)、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康得新向恒大人寿支付未按期利息的违约金人民币 1,487,350.67

元(利息以人民币 20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48%计,自 2018 年 7

月 14 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暂计至 2020 年 6 月 15 日为人民币 21,079,232.88 元;

违约金的计算以人民币 21,079,232.88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7 月 15 日起至实际

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暂计至 2020 年 6 月 15 日为人民币

1,487,350.67 元);

    2、请求判令康得新向恒大人寿支付预期收益损失人民币 22,790,794.52 元(以

人民币 20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48%计,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 2022

年 7 月 14 日止,暂自 2020 年 6 月 15 日起算为人民币 22,790,794.52 元)。

    以上两项暂计为人民币 24,278,145.19 元。

    三、(2020)苏 0282 执 2368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宜兴农商行与康得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2019)苏 0282 民初 10003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宜兴农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热敏法

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规定,责令康得新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 60,380,980.00 元及一般债务利息、相关违

约金。

    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支付本院申请执行费 127,781.00 元。

     (三)、《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责令康得新于收到执

行通知书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如实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

当日的财产情况及一年来的财产变动情况。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粤 01 执 1 号《执行裁定书》的要

求,本次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恢复执行,故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恒大人寿《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的案件尚未审理完结,暂无法判断该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0)苏 0282 执 2368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一案已进入执行

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

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粤 01 执 1 号《执行裁定书》;

    恒大人寿《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 0282 执 2368 号《执行通知书》、

《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