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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0-06-28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128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2020 年 6 月 28 日,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钟玉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处
罚字【2020】56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下称“《事先告知书》”)。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存在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强制退市情形的可能性,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已
自 2019 年 7 月 8 日停牌,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2020 年 6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
告知书》(处罚字【2020】56 号),具体内容如下: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钟玉先生、王瑜女士、张丽雄女士、徐
曙女士、肖鹏先生、隋国军先生、苏中锋先生、单润泽先生、刘劲松先生、杜文
静女士、吴炎先生、邵明圆女士、张艳红女士: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一案,我会于 2019 年 7 月 5 日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
字(2019)90 号)并送达当事人。应当事人要求,我会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
11 月 14 日、11 月 15 日、11 月 19 日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听证会后,我会进一步核查了相关事实并补充调取了证据。经复核,我会对本案
认定的事实和依据作出部分调整,并重新进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现
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
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康得新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5 年—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虛增营业收入,
并通过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方式虛增营业成本、研发费用
和销售费用。通过上述方式,康得新《2015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2,242,745,642.37 元,占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 136.22%;《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
利润总额 2,943,420,778.01 元,占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 127.85%;《2017 年年度报
告》虚增利润总额 3,908,205,906.90 元,占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 134.19%;《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2,436,193,525.40 元,占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 711.29%。

    此外,康得新 2015 年—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亦存在虚假
记载。康得新 2015 年-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各年末银行存款余额情况;2015
年披露为 9,571,053,025.20 元,其中包括康得新及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 3796、3863、4181、5278 账户(以下简
称银行账户)余额 4,599,634,797.29 元;2016 年披露为 14,689,542,575.86 元,其中
包括康得新及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银行账户余额 6,160,090,359.52 元;
2017 年披露为 17,781,374,628.03 元,其中包括康得新及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西
单支行银行账户余额 10,288,447,275.09 元;2018 年披露为 14,468,363,032.12 元,
其中包括康得新及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银行账户余额
12,209,443,476.52 元。

    根据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
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康得新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 3 家子公司的 4
个北京银行账户资金被实时、全额归集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西单支行 3258 账户,
康得新及其各子公司北京银行账户各年实际余额为 0。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况
    2016 年 1 月 22 日、11 月 14 日及 2017 年 1 月 17 日,康得新子公司张家港
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材料)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签订了 3 份《存单质押合同》;2018 年 9 月 27 日,光电材料与中航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存单质押合同》。前述存单质押合同均约定以光电材料大额
专户资金存单为康得集团提供担保,其中 2016 年担保债务本金共 1,482,700,000
元,2017 年担保债务本金共计 1,463,050,000 元,2018 年担保债务本金共计
1,463,050,000.00 元。

    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二)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2018 年修订、2018 年 11 月修订)9.1、9.11 的规定,康
得新应当在签订担保合同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其签订担保合同及对外提供
担保事项。康得新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一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及第四
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康得新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其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情况。康得新未在《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
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5 年 12 月,康得新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核准批复,非公开发行 17,074.56 万股股票,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7.57 元,
募集资金净额 298.226.92 万元,用于向光电材料增资,建设年产 1.02 亿平方米
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2016 年 9 月,康得新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非
公开发行 29,411.76 万股股票,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6.32 元,募集资金净额
478,422.59 万元用于向光电材料增资,建设年产 1 亿片裸眼 3D 模组产品项目和
前述先进高分子项目及归还银行贷款。

    2018 年 6 月 10 日,康得新利用与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化学赛鼎)、沈阳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龙汽车)签订《采购委托协
议》,约定由康得新确定下游设备供应商,化学赛鼎和宇龙汽车按照康得新的要
求与指定供应商制作和签订供货合同、并按照康得新要求将收到的货款转付给指
定供应商。按照上述协议安排,2018 年 7 月至 12 月期间,康得新累计将 24.53 亿
元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以支付设备采购款的名义分别向化学赛鼎、宇龙汽车支
付 21.74 亿元、2.79 亿元;转出的募集资金经过多道流转后主要资金最终回流至
康得新,用于归还银行贷款、配合虛增利润等,变更了募集资金用途。

    康得新《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已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36.88 亿元,
全部用于建设年产 1.02 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和年产 1 亿片裸眼 3D 膜
组产品项目,报告期不存在募集资金变更用途情况。康得新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导致《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虚构业务工作底稿、虛构业务资金平账记录、
合同文件、工作台账、电子邮件、货运提单、财务账册及凭证、情况说明、《现
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质押合同、担保合同、委托采
购协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康得新《2015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 年年度报告》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
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有关“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
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
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为。

    康得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
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钟玉、徐曙、王瑜、刘劲松、隋国军、
单润泽、苏中锋、吴炎、邵明圆、张艳红、杜文静。

    王瑜、肖鹏保证《2018 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钟玉作为康得新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策划、领导组织并实施了康得新
全部涉案违法事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瑜作为康得新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在虚增利润行为中,按照钟玉提出的虚
假业绩指标要求负责具体组织和执行,是相关违法行为的重要组织者、参与者,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丽雄作为康得新时任财务中心副总经理,在虚增利润行为中,会同财务总监
王瑜按照钟玉提出的虚假业绩指标要求具体组织和执行,是相关违法行为的重要
组织者、参与者参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
11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曙作为康得新时任董事、总经理,协调业务部门配合虛增利润工作,知道康
得新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与真实情况不符,参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部分环节,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肖鹏作为时任董事长、总裁。隋国军、苏中锋、单润泽刘劲松作为时任董事,
吴炎、邵明圆、张艳红作为时任监事,杜文静作为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
康得新相关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证据表明上述人
员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相关职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康得新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钟玉、徐曙,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杜文静。

    钟玉决策并代表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签署了《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并下
达资金划转指令,指挥相关人员将归集的大部分资金作为虚假收入的回款。钟玉
作为康得新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
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
款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
罚款;

    二、对钟玉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

    三、对王瑜、张丽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四、对徐曙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五、对肖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六、对隋国军、苏中锋、单润泽、刘劲松、杜文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七、对吴炎、邵明圆、张艳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此外,钟玉作为康得新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是康得新虛增利润的决策者、
组织者,负责制定虚假业绩指标和协调各部门,负责安排配合虚假业务的供应商、
客户及安排相应的资金,在康得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
策划、领导并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是最主要的决策者,其行为直接导致康得新相
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
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五条第(七)
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钟玉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
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
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
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

    王瑜作为康得新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在虚增利润行为中,按照钟玉提出的要
求负责具体组织和执行,是康得新相关违法行为的重要组织者、参与者,情节特别
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王瑜采取终身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
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
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张丽雄作为康得新时任财务中心副总经理,在虚增利润行为中,按照钟玉提出
的要求负责具体组织和执行,是康得新相关违法行为的重要组织者、参与者,情节
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张丽雄采取终身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
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
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徐曙作为康得新时任董事、总经理,参与协调业务部门配合虚增利润的工作,
知道康得新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与真实情况不符,参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部分
环节,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
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徐曙采取 10 年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
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
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
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
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