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得: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结案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的公告2020-06-30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141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结案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近日收到了苏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苏 05 民初 656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和(2020)
苏 05 民初 459 号《民事起诉状》;
康得新于 2019 年 11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29),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46),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
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0),公
告中所提及的 TCL 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的诉讼,已于
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京 01 执 929 号《结案通知书》;
康得新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7),公告中提及潞安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潞安集团)关于与康得新的债券交易纠纷的撤销诉讼事项;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225),公告内容为潞安集团重新提起了对于康得新的债券交易
纠纷的诉讼申请;针对潞安集团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 04 民初 74 号
《民事裁定书》,康得新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近日收到了山西
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0)晋民辖终 11 号《民事裁定书》;
康得新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235),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报告中所提及的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四建”)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
院的(2020)苏 0582 执 659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苏 05 民初 656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和(2020)苏 05 民
初 459 号《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如下:
(一)(2020)苏 05 民初 656 号《传票》的内容:
原告:鲁米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传唤事由:证据交换
应到时间:2020 年 7 月 15 日 13 时 30 分
应到处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13 法庭
(二)(2020)苏 05 民初 459 号《民事起诉状》的情况
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一: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三)(2020)苏 05 民初 656 号《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已交货部分对应
的货款共计人民币 6,274,236.00 元(以 877,445.00 美元采用中国银行 2020 年 4 月
28 日美元中间价 7.07 汇率取整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已加工生产的货
款人民币 1,119,441.00 元(以 158,336.75 美元采用中国银行 2020 年 4 月 28 日美
元中间价 7.07 汇率取整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料件成本(料件
费)人民币 2,873,015.00 元,(406,367.00 美元采用中国银行 2020 年 4 月 28 日美
元中间价 7.07 汇率取整计算);
4. 请求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前述第 1、2、3
项诉讼请求项下总金额(人民币 10,266,692.00 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计算至 2020 年 4 月 28 日,共计逾期利息为人民币 585,089.00 元(其中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35%
计算为 282,643.00 元,2019 年 8 月 20 日及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25%计算为 302,446.00 元);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2020)苏 05 民初 459 号《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先进高分
子膜材料项目一期总包工程施工合同》和《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1 亿裸眼 3D 模组产品项目一期总包工程施工合同》: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1,782,402.29 元;
3.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调增价款暂计 13,000,000.00 元;
4、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 210,401.02
元;
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6、确认原告在上述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一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保
税区晨港路二期项目地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一期总包工程和年产 1 亿片裸眼
3D 模组产品项目一期总包工程拍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
鉴定费等费用。
以上二、三、四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 34,992,803.31 元。
二、(2019)京 01 执 929 号《结案通知书》的内容: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TCL 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结案通知书》的内容:
TCL 与光电公司、康得新仲裁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
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
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1、已将原康得新持有的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银行)
2.24%的股权变更登记至买受人长兴县耀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
2、已将冻结康得新持有的苏宁银行 7.56%的股权予以解除冻结。
3、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已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费用及风险由买受人自
行办理、承担,买受人长兴县耀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完成相关登
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TCL 与光电公司、康得新仲裁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三、(2020)晋民辖终 11 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潞安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的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上诉人向山西省高
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 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上诉人康得新负担。
3.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2020)苏 0582 执 659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二)、(2020)苏 0582 执 659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中电四建与光电公司的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相关
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或不宜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
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对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苏民初 656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
和(2020)苏 05 民初 459 号《民事起诉状》,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上述诉
讼。鉴于目前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京 01 执 929 号《结案通知书》已执行
完毕对公司损益的影响,请详见公司对上述案件的相关公告,最终以审计机构确
认的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0)晋民辖终 11 号《民事裁定书》为法院驳回
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该诉讼,公司将根据上述
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 0582 执 659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要求,
本次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故对公司产生
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苏 05 民初 656 号《传票》、《民事起诉
状》和(2020)苏 05 民初 459 号《民事起诉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京 01 执 929 号《结案通知书》;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0)晋民辖终 11 号《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 0582 执 659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