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得: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2020-07-08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149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
度报告》,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0-102),报告中提及的张家港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嘉盛建设)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 2020 )苏 0582 执
3223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2020 )苏 0582 执 3223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
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 9 时 30 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通知
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嘉盛建设支付 23,113,881.04 元。
2、向嘉盛建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 90,514 元。
(三)、《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
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
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
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
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
充报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0)苏 0582 执 3223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一案已进入执行阶
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
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 0582 执 3223 号《执行通知书》、《报
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