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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2020-07-08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149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

度报告》,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0-102),报告中提及的张家港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嘉盛建设)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 2020 )苏 0582 执

3223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2020 )苏 0582 执 3223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

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 9 时 30 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通知

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嘉盛建设支付 23,113,881.04 元。
    2、向嘉盛建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 90,514 元。

    (三)、《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

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

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

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

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

充报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0)苏 0582 执 3223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一案已进入执行阶

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

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 0582 执 3223 号《执行通知书》、《报

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