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得: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0-08-01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165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4 日
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153),公告中提及的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
司、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康得新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下称
“三家全资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
行合同纠纷一案已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北京高院)立案受理。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回起
诉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45),北京高院裁定撤回起诉后,
公司积极组织律师团队讨论,并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
中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4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0),公告中提及的公司及公司的三家
全资子公司(下称:“四被申请人”)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西单支行的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收到北京二中院的传票,
定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开庭审理。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154),公告中提及因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向北京二中院提出了
《合并审理异议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贵院要求四被申请人
明确各自诉讼请求金额,并裁定驳回不符合级别管辖的诉讼的起诉,或移送至北
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为此,北京二中院取消了本次开庭,将对管辖权异
议进行审理,案件具体开庭时间,北京二中院将另行通知。
针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提交的《合并审理异议暨管辖权异议申
请书》,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向北京二中院提交了《关于<合并审理异议暨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答辩意见》。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收到了北京二中院的(2020)京 02 民初 285 号
《民事裁定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二、(2020)京 02 民初 285 号《民事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原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康得新功能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北京
康得新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四家公司以下
简称:四原告)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两
家银行以下简称:二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二中院经审查认为,四原告分
别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先后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尸,可以认
定四原告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形成了四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且
二被告均不同意合并审理,故不宜在本案中作为一案进行审理。四原告应基于其
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形成的法律关系,分别主张权利。北京二
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原告的起诉。
三、对公司的影响
(2020)京 02 民初 285 号《民事裁定书》是针对二被告《合并审理异议暨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裁定,就驳回起诉事项,公司已在商讨提起上诉等应对策
略。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京 02 民初 285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