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得: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0-08-06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169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披露了《2019 年年度报告》,报告中提及的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新华基金)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渝
01 民初 79 号《民事判决书》。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渝 01 民初 79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原告与被告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
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康得新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期
超短期融资券本金 20,000,000.00 元。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康得新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期
超短期融资券利息 813,698.63 元。
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 20,813,698.63 元为基数,
自 2019 年 1 月 16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6,152.6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由康得新负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案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 0582 民初 1871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