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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的公告2020-08-08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170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7 月 14 日披露了《2017 年度第一、二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155),于 2020 年 8 月 3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8),公告中提及的 2017 年度第一、

二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付息事项,已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 19 民初 41 号、42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粤 19 民初 41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的基本情况:

    (一)《传票》的内容如下:

    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吿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吿二: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传唤事由: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20 年 9 月 23 日 15 时 00 分

    应到处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

    (二)《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如下:

    1.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的 17 康得新 MTN001 债券合同关系于起诉之日 2020

年 5 月 10 日解除;

    2.确认原告持有的共计 180,000,000.00 元的 17 康得新 MTN001 债券提前
到期;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立即偿付 17 康得新 MTN001 债券本金人民币

180,000,000.00 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2 月 15 日起至合同关系解除之日 2020

年 5 月 10 日的利息共计 22,132,602.74 元(以本金 180,000,000.00 元为基数,

按票面利率 5.5%计算);

    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延期支付利息的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至起

诉之日为 1,116,423.00 元(以延期支付金额为基数,按日利率 0.21‰计算);

    6.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债券预期收益损失 17,494,520.55 元(以本金

18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票面利率 5.5%计算,自 2020 年 5 月 11 日起计至

原约定兑付日 2022 年 2 月 15 日止);

    7.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

费、保函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 220,743,546.29 元。

    二、(2020)粤 19 民初 42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的基本情况:

    (一)《传票》的内容如下:

    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吿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吿二: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传唤事由: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20 年 9 月 23 日 15 时 00 分

    应到处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

    (二)《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如下:

    1.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的 17 康得新 MTN002 债券合同关系于起诉之日 2020

年 5 月 10 日解除;

    2.确认原告持有的共计 110,000,000.00 元的 17 康得新 MTN002 债券提前
到期;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立即偿付 17 康得新 MTN001 债券本金人民币

110,000,000.00 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7 月 14 日起至合同关系解除之日 2020

年 5 月 10 日的利息共计 11,015,550.68 元(以本金 110,000,000.00 元为基数,

按票面利率 5.48%计算);

    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延期支付利息的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至起

诉之日为 382,295.76 元(以延期支付金额 6,028,000.00 元为基数,按日利率

0.21‰计算);

    6.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债券预期收益损失 13,129479.45 元(以本金

11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票面利率 5.48%计算,自 2020 年 5 月 11 日起计

至原约定兑付日 2022 年 7 月 14 日止);

    7.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

费、保函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 134,527,325.90 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上述诉讼。鉴于目前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

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19 民初 41 号《传票》、《民事起

诉状》;

    2、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19 民初 42 号《传票》、《民事起

诉状》。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