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得: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的公告2020-08-08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170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7 月 14 日披露了《2017 年度第一、二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155),于 2020 年 8 月 3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8),公告中提及的 2017 年度第一、
二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付息事项,已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 19 民初 41 号、42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粤 19 民初 41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的基本情况:
(一)《传票》的内容如下:
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吿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吿二: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传唤事由: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20 年 9 月 23 日 15 时 00 分
应到处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
(二)《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如下:
1.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的 17 康得新 MTN001 债券合同关系于起诉之日 2020
年 5 月 10 日解除;
2.确认原告持有的共计 180,000,000.00 元的 17 康得新 MTN001 债券提前
到期;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立即偿付 17 康得新 MTN001 债券本金人民币
180,000,000.00 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2 月 15 日起至合同关系解除之日 2020
年 5 月 10 日的利息共计 22,132,602.74 元(以本金 180,000,000.00 元为基数,
按票面利率 5.5%计算);
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延期支付利息的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至起
诉之日为 1,116,423.00 元(以延期支付金额为基数,按日利率 0.21‰计算);
6.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债券预期收益损失 17,494,520.55 元(以本金
18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票面利率 5.5%计算,自 2020 年 5 月 11 日起计至
原约定兑付日 2022 年 2 月 15 日止);
7.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
费、保函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 220,743,546.29 元。
二、(2020)粤 19 民初 42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的基本情况:
(一)《传票》的内容如下:
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吿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吿二: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传唤事由: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20 年 9 月 23 日 15 时 00 分
应到处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
(二)《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如下:
1.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的 17 康得新 MTN002 债券合同关系于起诉之日 2020
年 5 月 10 日解除;
2.确认原告持有的共计 110,000,000.00 元的 17 康得新 MTN002 债券提前
到期;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立即偿付 17 康得新 MTN001 债券本金人民币
110,000,000.00 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7 月 14 日起至合同关系解除之日 2020
年 5 月 10 日的利息共计 11,015,550.68 元(以本金 110,000,000.00 元为基数,
按票面利率 5.48%计算);
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延期支付利息的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至起
诉之日为 382,295.76 元(以延期支付金额 6,028,000.00 元为基数,按日利率
0.21‰计算);
6.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债券预期收益损失 13,129479.45 元(以本金
11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票面利率 5.48%计算,自 2020 年 5 月 11 日起计
至原约定兑付日 2022 年 7 月 14 日止);
7.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
费、保函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 134,527,325.90 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上述诉讼。鉴于目前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
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19 民初 41 号《传票》、《民事起
诉状》;
2、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19 民初 42 号《传票》、《民事起
诉状》。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