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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8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董事会《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对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以及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
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
见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详见公司《2020
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之十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内容。

     公司在 2019 年 1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送
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字 2019003 号)后至今,证监会先后两次下
发的事先告知书对与“康得集团通过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
合作协议》进行资金归集”的相关表述各有不同。独立董事不排除康得集团通过
《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归集资金对公司资金占用的可能,且独立董事自身的
核查能力、手段、方式有限,暂无法准确核实上述事先告知书相关资金归集、回
流情况及虚假业务相关资金流转的对应匹配关系,暂无法获取相关完整的证据及
可靠的计量金额确认康得集团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可靠
的计量金额有待监管机构及权力机关充分完整的调查证据及最终的调查结论。因
此,我们无法对公司 2020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作出全面、准确的判断。

     二、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具体
内容详见《2020 年半年度报告》之“【第五节重要事项 十五、2、重大合同及其
履行情况之重大担保】”。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
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字 2019003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
查。2019 年 7 月 5 日,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90 号)《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下称“《事先告知书》”),
2020 年 6 月 28 日,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20】56 号)《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下称“《二次事先告知书》”),
两次事先告知书中均对公司涉嫌未披露违规担保的情况予以事先告知,此外,公
司于 2020 年 6 月 9 日收到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稽总调查字 200505
号),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涉嫌的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进行立案调查。

    基于上述情况,独立董事积极履行自身职责,督促公司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
查,但目前受限于违规担保事项尚未有最终调查结论,我们无法对公司 2020 年
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作出全面、准确的判断。

   我们将继续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严
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
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
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但是,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
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字 2019003 号),因公司涉嫌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立案调查。2019 年 7 月 5 日,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
(处罚字【2019】90 号)《事先告知书》,2020 年 6 月 28 日,公司收到证监会
下发的(处罚字【2020】56 号)《二次事先告知书》,两次事先告知书中均对公
司涉嫌“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予以事先告知,此外,公
司于 2020 年 6 月 9 日收到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稽总调查字 200505
号),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涉嫌的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进行立案调查。

    由于以上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将继续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
司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王德瑞、王筱楠、梁振东
                                                         2020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