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得: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0-09-11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201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得新)分别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7 月 14 日披露了《2017 年度第一、二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155),于 2020 年 8 月 3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
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8),于 2020 年 8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收
到<传票>、<民事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0),公告中提及的东莞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莞农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东
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19 民初 41 号之二、42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粤 19 民初 41 号之二、42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原告与二被告的两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康得新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
定将案件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两起案件受理费各 100 元(康得
新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农商行负担。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19 民初 41 号之二、42 号之二
《民事裁定书》的要求,本次裁定将上述案件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理,由于案件尚未审理完结,暂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19 民初 41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19 民初 42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