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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0-09-29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204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立案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91),公告中提及的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农商

行)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京 01 民初 93 号《民

事裁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京 01 民初 93 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钟玉

    被告二: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

    第三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佛山农商行与钟玉、康得集团、康得新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一案,康得集团提出管辖权异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
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 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1、康得集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

      法院处理

   2、案件受理费 70 元,由佛山农商行负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0)京 01 民初 93 号《民事裁定书》一案,康得新为该案第三人。公司

将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京 01 民初 93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