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得: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2020-10-23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215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62),
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公告中所提及的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信保诚”)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
京 03 执 1291 号《执行裁定书》。
康得新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77),报告中提及的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诉讼,于近日收
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 03 执 1292 号《执行裁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京 03 执 1291 号《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本院作出的(2019)京 03 民初 308 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
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
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二亿八千八百五十五万七千三百二十
九元。
二、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预期收益损失、延期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
提取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
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2020)京 03 执 1292 号《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本院作出的(2019)京 03 民初 307 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
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
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六千二百七十七万零五百二十三元。
二、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
提取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
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京 03 执 1291 号、1292 号《执行裁定书》
是对公司相应价值查封、冻结的裁定,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
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京 03 执 1291 号《执行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京 03 执 1292 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