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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2020-11-06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223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 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6),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

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

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5)。

公告中提及的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的诉讼案

件已移交张家港人民法院执行,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

苏 0582 执 5523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宜兴市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81),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

<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

<执行裁定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122),公告中提及的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宜兴农商行)的诉讼案件已移交张家港人民法院执行,公司于近日收到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 0582 执 5522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

令》;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苏 0582 执 5523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 0303 民初 26626 号民事判决

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国信证券支付 31,220,547.95 元;

    2、向国信证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 98,621.00 元。

   (三)、《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限被执行人收到本通知书起 5 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

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在本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

5 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二、(2020)苏 0582 执 5522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宜兴农商行与康得新有关的纠纷一案,(2019)苏 0282 民初 10003 号民事

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宜兴农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到张家港市人民法

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 60,380,980.00 元;

   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 127,781.00 元。

  (三)、《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限被执行人收到本通知书起 5 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

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在本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

5 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0)苏 0582 执 5523 号及(2020)苏 0582 执 5522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

产令》的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

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

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 0582 执 5523 号《执行通知书》、 报

告财产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 0582 执 5522 号《执行通知书》、 报

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