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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0-11-12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226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于
2019年3月8日发布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49),于2019年6月21日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129),于2020年7月2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4),于2020年8月27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
定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92),公告中提及的太平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云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的(2019)云民初4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康得新于2019年7月15日披露了《关于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足
额偿付利息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7),于2019年12月31日披露了《关于
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63),
公告中提及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的诉讼,于近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云民初4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原告与被告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二、(2019)粤03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书》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原告与被告的公司债权交易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第一创业作为管理人的新会农商聚金2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购买被告康得新中期票据形成的债券合同关系;

     2、被告康得新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会农商聚金29号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偿还中期票据本金50,000,000.00元及利息4,056,722.23元(利息以本金
 50,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8%,自2018年7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0
 日止);

     3、被告康得新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会农商聚金29号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支付违约金(截至2019年12月30日的违约金为97,693.33元,自2019年12月
 31日起本金50,000,000.00元及利息4,056,722.23元之和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21‰支
 付至实际清偿之日);

     4、被告康得新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会农商聚金29号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支付律师费300,0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64,448.92元;

     5、驳回原告第一创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337.16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315,337.16元,由原告第
一创业负担10,117.00元,由被告康得新负担305,220.16元。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初4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要求,
本次裁定将案件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鉴于案件尚未审理完结,
暂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件后
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9)粤03民初3788 号《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
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
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9)云民初4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粤03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