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得: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0-11-17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229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得新)于2019年9月25日披露
了关于收到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187),于2019年11月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25),于2020年6月29日披露了《关于收
到<传票>、<民事起诉状>、<结案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的公
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1),公告中所提及的潞安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
称:潞安集团)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晋04
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晋04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潞安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康得集团)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原告与二被告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
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
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
定,判决如下:
1、康得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潞安集团兑付康得新
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债券代码:011800757)本金50,000,000.00元并
支付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的利息;
2、康得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潞安集团支付违约金(具体
计算方法为以上述第一项欠付的本金及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21‰自2019
年1月15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日止);
3、康得集团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康得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
告康得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康得新追偿。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209.69元,由康得新负担。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9)晋04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
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
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晋04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