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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2020-12-17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237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
                         《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于近
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1121、1122号《民事起诉状》
及《民事裁定书》,该诉讼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基金)与康
得新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披露了《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
的公告》(编号:2019-037),于2019年12月3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传票>、<民事
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63),于2020年3月25日披露
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于2020年6月2日披
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7),于2020年11月12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27),公告中所提
及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基金)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2020)粤0304执338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苏05民初1121号《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申请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起诉状》的内容

    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就“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
二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7康得新MTN002,债券代码:101753016)达成的债
券交易合同关系;

    2 、 判令 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 17 康得新 MTN002 中期票据本金 人民币
100,000,000.00元;

    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7康得新MNT002本金人民币100,000,000.00元对
应的到期应付利息人民币5,480,000.00元(年利率5.48%,计息期间:上一年度起息
日(2019年7月14日)至本年度计息日(2020年7月14日),付息日:2020年7月14
日)。

    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7康得新MNT002本金人民币100,000,000.00元对
应的自2020年7月15日至实际清偿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5.48%,暂计算至2020
年7月24日为135,123.29元。

    5、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第二项及第四项诉讼请求
金额之和即105,615,12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日利
率0.21‰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7月24日为199,612,583.00元。

    6、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保全担保费用人民币45,500.00元。

    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金额合计为105,860,235.87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24日)。

    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广发基金与康得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发基金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
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康得新名下价值105,814,735.87元的财产,并已提
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康得新银行存款105,814,735.8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
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2020)苏05民初1122号《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申请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起诉状》的内容
    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就“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
二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7康得新MTN002,债券代码:101753016)达成的债
券交易合同关系;

    2 、 判令 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 17 康得新 MTN002 中期票据本金 人民币
100,000,000.00元;

    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7康得新MNT002本金人民币100,000,000.00元对
应的到期应付利息人民币5,480,000.00元(年利率5.48%,计息期间:上一年度起息
日(2019年7月14日)至本年度计息日(2020年7月14日),付息日:2020年7月14
日)。

    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7康得新MNT002本金人民币100,000,000.00元对
应的自2020年7月15日至实际清偿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5.48%,暂计算至2020
年7月24日为135,123.29元。

    5、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第二项及第四项诉讼请求
金额之和即105,615,12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日利
率0.21‰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7月24日为199,612,583.00元。

    6、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保全担保费用人民币45,500.00元。

    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金额合计为105,860,235.87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24日)。

    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广发基金与康得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发基金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
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康得新名下价值105,814,735.87元的财产,并已提
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康得新银行存款105,814,735.8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
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2020)粤0304执338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平安基金与康得新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2019)粤0304
 民初4795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安基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康得新自
 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三)、《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平安基金与康得新其他案由一案,如被执行人未能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
 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应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届满后五日内,
 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
 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与广发基金的两起诉讼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上述诉讼,并将根据诉讼
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020)粤0304执338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案件已进入执行
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
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苏05民初1121号《民事起诉状》及《民
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苏05民初1122号《民事起诉状》及《民
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2020)粤0304执33800号《执行通知书》、《报
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