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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0-12-19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238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4 日

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153),公告中提及的公司及三家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

司、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康得新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及三家全资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单支行(下称:“北京银行及西单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已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立案受理。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45),北京高院裁定撤回起诉后,

公司积极组织律师团队商讨维权策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于 2020 年 6 月 4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0)。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154),北京银行及西单支行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

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5),北京二中院裁定驳回公司及三家全资

子公司的起诉后,公司积极商讨提起上诉等应对策略,并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上述诉讼事项,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20)京民终 618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京民终 618 号《民事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康得新功能材料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二中院的(2020)京 02 民初 285

号《民事裁定书》中,北京二中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次终审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称公司及三家全资子公司实际属于一个业务整体,被上诉人通过《现

金管理协议》违法侵占上诉人银行存款资金的行为,对上诉人四家公司同时造成

了共同的损失,《现金管理协议》系被上诉人与康得集团恶意串通签订,康得集

团通过对上诉人公司印鉴的控制,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开立存款账户,提交《现

金管理服务网络加入申请书》,导致上诉人银行账户的资金被违法侵占。根据《现

金管理协议》,上诉人开立的四个存款账户均已被上诉人违法统一纳入现金管理

服务网络并统一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简单的存款合同

关系,而属于被上诉人通过《现金管理协议》违法侵占上诉人银行存款资金的法

律关系,且《现金管理协议》属于内容不可分割的协议,各上诉人的诉讼标的共

同,对案涉实体法律关系有共同的权利义务,且该种权利义务具有不可分性,依

法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本案涉及上诉人巨额资金被违法侵占的事实,具有广泛的

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且前北京二中院驳回上诉人起诉的做法,严重侵害了上诉

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系独立的法人公司,其分别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

开设账户,虽然上述账户基于类似事实而使用受限,但各公司可以独立主张权利,

且诉讼标的不同,其诉讼并非不可分之诉,故该诉讼并非必要的共同诉讼。本案

中,北京银行及西单支行均不同意合并审理,故当事人诉求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审
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北京高院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申请,但是上述裁定结果

不影响公司继续通过诉讼方式向相关主体主张权利。公司在收到上述裁定后第一

时间组织专业团队论证后续诉讼方案,将于近期立即提起诉讼,坚决维护公司合

法权益,并及时对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20)京民终 618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