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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裁决书》、《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0-12-29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241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裁决书》、《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委会”)<仲裁

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6),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

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公告中提及的

VESSEL CO.,LTD.的买卖合同争议案,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913 号《裁决书》;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049),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披露了《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公告中提及的蓝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蓝石资产)的诉讼,已收到北京市

朝阳区人民法院的(2019)京 0105 民初 19502 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披露了《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公告中提及

的大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同农商行)的诉讼,已收到山西省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晋 02 民初 79 号《民事判决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913 号《裁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裁决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VESSEL CO.,LTD.(以下简称:VESSEL)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二)、《裁决书》的内容:

    VESSEL 与光电公司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作出[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913 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2,214,000.00 美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仓储保管等相关费用 442,545.45 美元;

    3、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30,000.00 美元;

    4、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保全费人民币 5,000.00 元、财产保全

保险费人民币 27,821.19 元;

    5、本案仲裁费为 62,019.00 美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该笔费用已与申请

人缴纳的等额仲裁预付金全部冲抵,故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 62,019.00 美

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二、(2019)京 0105 民初 19502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蓝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原告与被告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

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蓝石资产兑付“18 康得新

SCP001”债券本金 30,000,000.00 元、利息 1,220,547.95 元并支付违约金;

    2、被告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蓝石资产兑付“18 康得新

SCP002”债券本金 10,000,000.00 元、利息 431,260.27 元并支付违约金;

    3、被告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蓝石资产支付律师费
200,000.00 元;

    4、驳回原告蓝石资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51,540.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被告康得新负担

    三、(2019)晋 02 民初 79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大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原告与被告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大同农商行与被告康得新就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

称:17 康得新 MTN001,债券代码:101759003)达成的债券交易合同;

    2、被告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同农商行支付 2017 年度

第一期中期票据本金 20,000,000.00 元及截止清偿日止的票据利息(以本金

2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5%计算,自 2019 年 2 月 16 日起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

    3、被告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同农商行支付 2017 年度

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7 康得新 MTN001,债券代码:101759003)违约

金(以本金 2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日利率 0.21‰计算,自 2019 年 2 月 1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被告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同农商行支付 2017 年度
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7 康得新 MTN001,债券代码:101759003)到期

未付利息 1,100,000.00 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以 1,100,000.00 元为基数,按日利

率 0.21‰计算,自 2019 年 2 月 1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2,102.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157,102.00 元,由被告

康得新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913 号《裁决书》一案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

起生效,公司暂未收到因该裁决受到影响的相关信息,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9)京 0105 民初 19502 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晋 02 民初 79 号

《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913 号《裁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2019)京 0105 民初 19502 号《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晋 02 民初 79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