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得:关于收到《裁决书》、《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0-12-29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0-241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裁决书》、《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委会”)<仲裁
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6),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
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公告中提及的
VESSEL CO.,LTD.的买卖合同争议案,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913 号《裁决书》;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049),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披露了《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公告中提及的蓝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蓝石资产)的诉讼,已收到北京市
朝阳区人民法院的(2019)京 0105 民初 19502 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披露了《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公告中提及
的大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同农商行)的诉讼,已收到山西省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晋 02 民初 79 号《民事判决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913 号《裁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裁决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VESSEL CO.,LTD.(以下简称:VESSEL)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二)、《裁决书》的内容:
VESSEL 与光电公司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作出[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913 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2,214,000.00 美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仓储保管等相关费用 442,545.45 美元;
3、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30,000.00 美元;
4、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保全费人民币 5,000.00 元、财产保全
保险费人民币 27,821.19 元;
5、本案仲裁费为 62,019.00 美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该笔费用已与申请
人缴纳的等额仲裁预付金全部冲抵,故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 62,019.00 美
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二、(2019)京 0105 民初 19502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蓝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原告与被告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
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蓝石资产兑付“18 康得新
SCP001”债券本金 30,000,000.00 元、利息 1,220,547.95 元并支付违约金;
2、被告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蓝石资产兑付“18 康得新
SCP002”债券本金 10,000,000.00 元、利息 431,260.27 元并支付违约金;
3、被告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蓝石资产支付律师费
200,000.00 元;
4、驳回原告蓝石资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51,540.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被告康得新负担
三、(2019)晋 02 民初 79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大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原告与被告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大同农商行与被告康得新就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
称:17 康得新 MTN001,债券代码:101759003)达成的债券交易合同;
2、被告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同农商行支付 2017 年度
第一期中期票据本金 20,000,000.00 元及截止清偿日止的票据利息(以本金
2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5%计算,自 2019 年 2 月 16 日起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
3、被告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同农商行支付 2017 年度
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7 康得新 MTN001,债券代码:101759003)违约
金(以本金 2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日利率 0.21‰计算,自 2019 年 2 月 1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被告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同农商行支付 2017 年度
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7 康得新 MTN001,债券代码:101759003)到期
未付利息 1,100,000.00 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以 1,100,000.00 元为基数,按日利
率 0.21‰计算,自 2019 年 2 月 1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2,102.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157,102.00 元,由被告
康得新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913 号《裁决书》一案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
起生效,公司暂未收到因该裁决受到影响的相关信息,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9)京 0105 民初 19502 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晋 02 民初 79 号
《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913 号《裁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2019)京 0105 民初 19502 号《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晋 02 民初 79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