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得: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的公告2021-01-28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1-007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
《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于2019
年4月30日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公告中提及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广发基金)与康得新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2020)苏05民初1415号《民事起诉状》。
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于2019年9月27日披露了
《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189),于2020年7月17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
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0),公告中提及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1416号《民事起诉状》。
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7),于2019年11月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山西省长治市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25),于2020年6月29日披
露了《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结案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
定书>的公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1) ,于2020年11月16日披露了《关于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29),公告中所提及的潞安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下称:潞安集团)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
(2021)晋04执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
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苏05民初1415号《民事起诉状》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申请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起诉状》的内容
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就“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
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7康得新MTN001,债券代码:101759003)达成的
债券交易合同关系;
2 、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 17 康得新 MTN001 中期票据本金人民币
160,000,000.00元;
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7康得新MTN001 本金 160,000,000.00对应的自
2020年2月18日至实际清偿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5.50%,暂计算至2020年9月10
日为4,942,465.75 元。
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第二项及第三项诉讼请求
金额之和即 164,942,465.75 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日
利率0.21‰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9月10日为7,135,411.07元。
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保全担保费用人民币62,000.00元。
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金额合计为172,139,876.82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10日)。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如判令由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的,原告已预交的本案诉讼
费用,申请由法院退费。)
二、(2020)苏05民初1416号《民事起诉状》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申请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起诉状》的内容
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就“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
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7康得新MTN001,债券代码:101759003)达成的
债券交易合同关系;
2 、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 17 康得新 MTN001 中期票据本金人民币
100,000,000.00元;
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7康得新MTN001 本金 100,000,000.00对应的自
2020年2月18日至实际清偿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5.50%,暂计算至2020年9月10
日为3,089,041.10元。
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第二项及第三项诉讼请求
金额之和即103,089,041.10 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日利
率0.21‰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9月10日为4,459,631.92元。
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保全担保费用人民币45,000.00元。
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金额合计为107,593,673.01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10日)。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如判令由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的,原告已预交的本案诉讼
费用,申请由法院退费。)
三、(2021)晋04执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决定书》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潞安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二: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康得集团)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4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
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
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146,763.90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或
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潞安集团与康得新、康得集团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
(2019)晋04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潞安集团向本院
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
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康得新向申请执行人潞安集团兑付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债券代码:011800757)本金50,000,000.00元并
支付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的利息(利息以50,000,000.00元为基数,
以每年365天计算,按照发行利率5.5%计算。)
二、被执行人康得新向申请执行人潞安集团支付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为以上
述第一项欠付的本金及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日利率0.21‰自2019年1月15日起计付
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被执行人康得集团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康得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被执行人康得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康得新追偿。
四、被执行人康得新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 314,209.69元。
五、被执行人康得新、康得集团承担执行费127,419.00元。
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潞安集团与康得新、康得集团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如被执行人未能在执行通知
书指定期限内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康得新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
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
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五)、《执行决定书》的内容如下:
本院在执行潞安集团与康得新、康得集团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有履
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
一条第三款、 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与广发基金的两起诉讼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上述诉讼,并将根据诉讼
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021)晋04执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
行决定书》的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
息。康得新、康得集团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该事项对公司形象有负面影响,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尽快处理上述事项,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正常,
此次被纳入失信执行人事项尚未对公司造成明显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1415号《民事起诉状》。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1415号《民事起诉状》。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晋04执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
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