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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2021-03-18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1-037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 2017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147),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

状>、<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63),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披露

了《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26),

公告中提及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的诉讼,于近

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 0582 执 2199 号《执行裁定书》、《执

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披露了《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未按期兑付

本息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

度报告》,于 2020 年 4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

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4),公告中提及的银河金汇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金汇)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

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 0582 执 2206 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

告财产令》。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苏 0582 执 2199 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

令》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第一创业与被执行人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该案(2019)粤

03 民初 3788 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

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康得新银行存款人民币 54,824,084.64 元、利息及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存款。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康得新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 122,224.00 元的相应

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

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康得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 03 民初 3788 号法律文书,向

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03 月 02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

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第一创业支付人民币 54,824,084.64 元及一般债务利息。

    2、向申请执行人第一创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 122,224.00 元。

    (四)、《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本令后 3 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
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若本次申报后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

    二、(2021)苏 0582 执 2206 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

令》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银河金汇与被执行人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该案(2019)京

0102 民初 36507 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

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康得新银行存款人民币 23,208,546.90 元、利息及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存款。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康得新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 90,609.00 元的相应银

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

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康得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京 0102 民初 36507 号法律文书,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03 月 02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银河金汇支付人民币 23,208,546.90 元及一般债务利息。

    2、向申请执行人银河金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 90,609.00 元。

    (四)、《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此令后 3 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

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若本次申报后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1)苏 0582 执 2199 号、2206 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

财产令》的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

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

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 0582 执 2199 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 0582 执 2206 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