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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康得:关于收到《传票》、《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的公告2021-03-23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1-038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传票》、《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于2019
年9月1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178),于2020年6月1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增加诉讼请求申
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2),于2020
年8月1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传票>、<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173),公告中提及的公司与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恒大人寿)的诉讼,于近日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苏05民初1413号《传
票》;

    康得新于2019年12月3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 <裁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19-262),于2020年1月1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
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于2020年10月22日披露了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15),于2020年12月29日披
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42),于2021年3月3日
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公告中所提及
的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江苏省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0582执236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

    康得新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于2020年4月24日披露
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77),于2020年10月2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0-215),于2021年3月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22),公告中所提及的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
诚”)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0582执2364号《执
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

    康得新于2019年11月2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
下简称“仲委会”)<仲裁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6),于2020年1月14日
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于2020年12月2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裁决书>、<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241),于2021年3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传票>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26),公告中提及的VESSEL CO.,LTD.的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0582执2366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通知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苏05民初1413号《传票》

   (一)《传票》的内容如下:
    原告: 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传唤事由:一审证据交换
    应到时间:2021年3月24日9时30分
    应到处所:民二庭6203

    二、(2021)苏0582执236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与被执行人康得新、康得集团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该
案(2019)京03民初30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
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康得新、康得集团银行存款人民币356,755,279.79元、
    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存款。

    2、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康得新、康得集团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424,155.00元的
    相应银行存款。

    3、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
    押、冻结被执行人康得新、康得集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

    中信保诚与康得新、康得集团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2019)京03民初308
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
于2021年03月0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 向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支付人民币356,755,279.79元及一般债务利息。

   2、 向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3、 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24,155.00元。

    三、(2021)苏0582执236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与被执行人康得新、康得集团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该
案(2019)京03民初30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
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康得新、康得集团银行存款人民币68,649,141.88元、
    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存款。
    2、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康得新、康得集团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136,049.00元的
    相应银行存款。

    3、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
    押、冻结被执行人康得新、康得集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 、《执行通知书》的内容:

    中信保诚与康得新、康得集团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2019)京03民初307
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
于2021年03月0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 向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支付人民币68,649,141.88元及一般债务利息。

    2、 向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3、 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6,049.00元。

    四、(2021)苏0582执236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VESSEL CO.,LTD.(以下简称:VESSEL)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VESSEL与被执行人光电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该案
(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91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
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光电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815,758.33元、利息及迟
    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存款。

    2、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光电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85,216.00元的相应银行
    存款。

    3、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
    押、冻结被执行人光电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

     VESSEL与光电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913
 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VESSEL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
 于2021年03月0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 向申请执行人VESSEL支付人民币17,815,758.33元及一般债务利息。

     2、 向申请执行人VESSEL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3、 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5,216.00元。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0)苏05民初1413号《传票》一案目前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
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1)苏0582执2363、2364、236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的案
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
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苏05民初1413号《传票》。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0582执236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
通知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0582执236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
通知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0582执236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
通知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