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集团: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7-12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公司终止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非公开发行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
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上述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同时以
现金收购的方式收购原交易标的湖北省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00%股权,是从
宏观经济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考虑,有利于加快公司战略发展步伐。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终止,不会对公司
生产经营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我们同意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有关
议案及收购湖北省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林莘 李仁发 刘纳新
2016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