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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高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2016-11-17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
                                立意见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令第 126 号公布、自 2016 年 8 月 13 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公司拟实施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

意见: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

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三、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

权日期、授权条件、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

的经营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

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基于上述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
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全面发展,为此,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林莘   何红渠   陈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