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集团:监事会关于对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16-11-17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监事会关于对公司《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
单”)核实后,认为:
1、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
技术、管理等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陈志刚 黄艳珍 高振安
2016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