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2-10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的有关规定,作为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2 月 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
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的规定。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
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
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
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2 月 9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14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林莘、何红渠、陈浩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