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 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 纸和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召开 2016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3、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有 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咨询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时在湖南省长沙市金星大道西侧望城段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多媒体 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9 日(星期二)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8人,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合计40人,代表股份215,844,2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0800%,均为公司董 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 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他参与投票的股东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 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同意215,834,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845,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07%;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同意215,834,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845,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07%;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同意215,834,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845,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07%;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同意215,834,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845,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07%;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同意215,834,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845,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07%;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同意215,834,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845,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07%;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17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同意215,834,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845,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07%;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申请贷款及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授信业 务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同意215,834,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845,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07%;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17 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同意215,834,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845,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07%;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7-2019)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同意215,834,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845,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07%;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全资子公司质押下属项目公司股权进行融资的 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同意215,834,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845,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07%;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同意215,834,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4,845,3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707%;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同意215,834,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845,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07%;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2016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丁少波 经办律师: 刘渊恺 经办律师: 陈秋月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