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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高集团: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终止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2017-11-23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终止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410007
          电话:0731 8295 3778   传真:0731 8295 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高高压”)委托,担任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
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终
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终止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就
本次终止事宜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终止事宜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本
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获得了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所提供的
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
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
有;公司已提供了必须的、真实的、全部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
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
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并仅供公司关于本次
终止事宜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公司本次终止事宜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2、2016 年 11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办法> 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

    3、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

    4、2016 年 12 月 9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 2016 年 12
月 9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14 万份股票期权。预留
部分的授予日由董事会另行确定。

    5、2016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6、公司已于 2017 年 1 月 5 日完成了本次股权激励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
记工作。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终止前,预留 300 万份股票期权未完成授予工作。

    二、终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原因及履行的程序

    1、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实施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关联董事马孝武、马
晓作为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邹斌的关联人,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该议案,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在于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
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自公司推出 2016 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以来,受宏观经济向下的影响,国内资本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低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若继续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将
难以真正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经公司审慎考虑,公司拟终止公司 2016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相关已授出股票期权 1,714 万份(实际注销数量以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核准登记为准),未授予的 300 万份股票期权同时终止
实施不再授予,相关的《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一并终
止。

    2、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综合考虑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以及公司人才激励政策的不断完善,以及目前的市场状况,
公司拟终止实施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及《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
团股份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
同意公司董事会终止实施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3、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终止实施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监事黄艳珍为 2016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张平的关联人,因此回避本议案的表决。经审议,监事会同意
公司终止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相应股票期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终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取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的审议批准,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
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以及法律效力

       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之规定,公司应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
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以及本法律意见书进行公
告,并对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原因、股权激励已筹划及实施进展、终止实施股权
激励对上市公司的可能影响等作出说明。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终止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相关内容即失去法律效力,应终止执行,公司应当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
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经履行了现阶
段终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必要法定程序,尚需取得股东大会批准,符合《公
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叁份交长高高压报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和机构,
壹份由本所留存备查。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谭程凯、谭闷然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