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1-23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调整首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后,我们认
为:
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未行权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及价格和
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本
次对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
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
行权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行权的激
励对象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有效。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即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 51 名首次授予和 7 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在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
三、关于终止实施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综合考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以及公司人才激励政策的不断完善,以及
目前的市场状况,公司拟终止实施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及《湖
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
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终止实施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
励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林莘 何红渠 陈浩
2017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