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集团: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2-1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
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
纸和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3、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有
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咨询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时在湖南省长沙市金星北路三段 393 号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多媒体
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10 日(星期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7人,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7人,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合计74人,代表股份223,347,0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51%,均为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
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他参与投票的股东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
决,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方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英文名称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同意222,996,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31%;反对33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0%;弃权1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008,0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1728%;反对3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57%;弃
权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6%。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同意222,775,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43%;反对543,5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34%;弃权2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1,787,3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8.6517%;反对543,5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31%;弃
权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652%。
(三)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马孝武、马晓、陈益智、肖世威、文伟、宋长静、
邓文华、何立四、唐建设、黄艳珍、刘云强、张天明、蒋海军、李皓、刘小庆、
贺舜利由于与该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95,703,3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61%;反对624,712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482%;弃权4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477,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7.5367%;反对624,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013%;弃
权4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1621%。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
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湖南梅山黑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丁少波
经办律师:
刘渊恺
经办律师:
谭程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