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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高集团:监事会关于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18-04-24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监事会关于对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

对象名单”)核实后,认为:

    1、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
技术、管理等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监事:陈志刚    黄艳珍    高振安


                                                        2018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