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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高集团: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18-09-26  

						证券代码:002452            证券简称:长高集团           公告编号:2018-35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不断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

司运营,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申报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

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1、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 30 号)。

    (1)监管函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3 月 1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湖南长

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 30 号),具体内

容如下:

    “你公司计划于 2016 年 2 月 27 日披露 2015 年年度报告,在办理信息披露业

务过程中,由于准备工作不充分,你公司工作人员于 20:25 分才提交信息披露文



                                    1
件,并填报了错误的业务数据,导致后续信息披露业务处理出现异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 条和《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5 年修订)》第九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

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

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

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2)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责成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针对监管函所指出的问题,认真对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加强业务学习,切实提高业务处理能力,强化工作责

任,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持续提

高信息披露质量。

    2、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 151 号)及中国证

监会湖南监管局发出的《关于对马孝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6

号)。

    (1)监管函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7 月 28 日,公司控股股东马孝武及其一致行动人马晓收到深交所中

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 151 号),具体内容如下:

    “你们作为上市公司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长高集团’)

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013 年 9 月 24 日至 2016 年 7 月 18 日,通过本所

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长高集团股份 2103.25 万股,合计占长高集团总股本的比

例为 6.77%。你们在累计减持长高集团股份比例达到 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

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相关报



                                     2
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8.1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2

条的相关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

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6 年 8 月 2 日,公司控股股东马孝武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发出的《关

于对马孝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6 号),具体内容如下:

    “你作为上市公司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长高集团’)的

控股股东,2013 年 9 月 24 日至 2016 年 7 月 18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

易系统累计减持长高集团股份 2103.25 万股,合计占长高集团总股本的比例为

6.77%,但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相关报告和公告义务。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决定,并计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如果你对本监管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2)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情况,控股股东马孝武及其一致行动人马晓及时编制了权益变动报

告书,并由公司予以公告。公司组织了控股股东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

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谨慎操作,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

管措施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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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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