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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高集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18年9月)2018-09-26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人,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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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
委员,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二条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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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
议等通讯方式举行。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纪要或形成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五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审议与董事、
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
视为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做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委员做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人数时,
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
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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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
度作出相应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定期审阅并评估此制度,及时将修改的建议报董事
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201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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