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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高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9月)2018-09-26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
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应包括 1 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司
应为监事、监事会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
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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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四)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
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
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九条 监事承担以下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三)按时出席监事会会议;
   (四)维护和保障公司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贿赂,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对因其过错导致的公司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若监事会的决议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并且参与决议的监事没有尽到
监事应尽勤勉、谨慎义务,则参与决议的监事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可免除责任;
   (七)监事在具体执行业务中违反监事会决议,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害时,应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
   (八)监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利益造成
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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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条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以下简称“定期会议”)和临时监
事会会议(以下简称“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者被有关部门公开
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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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
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的,适用本
规则第十一条之规定。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
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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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
权。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
况。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
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
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
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
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
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监事会会议应当充分保证与会每个监事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各位监事应充分
发表意见,观点明确,简明扼要。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对于
同一议案中包含的若干并列或不同事项,监事会可采取分别审议和逐项表决的方式。
   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书面通讯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表决分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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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与会监事的
意见和建议。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
录。

   第二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
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
定专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条如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决议必须公告的,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公告事宜。


                          第八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其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可以根据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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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具体情况,指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某项决议。

   第三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决议事项,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跟踪了解,并及时向监
事会及监事会召集人反馈有关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
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201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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