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26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湖南长高高压
开关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议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2、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对即期回报产业的摊薄风险,
公司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同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保证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
业政策,资金用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实施后将有利于
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确定原则、定价原则、发行
数量确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认为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项的董事会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
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林莘 何红渠 陈浩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2018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