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十月 致: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 师出席了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一)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三)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 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 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鉴此,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湖 南省长沙市金星北路三段 393 号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多媒体会议室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0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所 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 名,均为公司董 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为 202,473,225 股,占公司总 股份数的 38.2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9 人,共计 持有公司 15,839,25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991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 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2、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本所律师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现任 在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 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他参与投票的股东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310,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321,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4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进行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310,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321,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4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310,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321,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4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310,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321,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4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310,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321,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4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 定价基准日与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310,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321,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4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 锁定期安排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310,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321,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4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 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310,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321,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4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8.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310,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321,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4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9. 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310,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321,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4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0.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310,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321,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4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310,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321,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4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310,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321,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4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310,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321,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4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310,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321,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4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七)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相关事项承诺函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310,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321,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4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310,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321,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4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310,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321,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4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310,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321,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4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310,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321,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4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310,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321,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4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310,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321,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4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310,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321,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4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310,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321,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4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310,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0%;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321,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41%;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渊恺、陈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