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集团: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和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2019-05-08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和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的有关规定,作为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
部分已授予未行权的股份以及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 25 名
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注销上述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原因及数量合法、有效,且流程
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上述 25 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
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 117.6 万份进行注销。
二、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独立意
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7 日,该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18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
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管理办法》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
性、创造性与责任心,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公司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7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林莘、何红渠、陈浩
2019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