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集团: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19年5月)2019-05-08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保障投资者权益,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长高集
团”)下属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
第三条 各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长高集团总体发展战略的要求,局部利益
应服从整体利益。
第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各公司利润分配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利润分配内容
第五条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一年)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包括营
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净利润是指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依法
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
第六条 利润分配,是将企业在一定时期(一年)内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
家《公司法》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在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
的分配。
第七条 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
配:
(一)提取利润的 10% 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
本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第三章 利润分配程序和方式
第八条 各公司应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根据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拟定
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股东会(或股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经批准后,由该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实施,并
将利润分配情况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条 利润分配方式及上缴时间
各公司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均采用现金方式,并应于报表年度次年 5 月底前按
时足额分配或上缴。
第四章 利润分配比例
第十一条 各公司每年度利润分配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年度可供分配利润
的 60-7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也按照本制度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2019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