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集团: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13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
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
对公司2020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核查,公司的担保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其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
及子公司实际对外提供担保余额共计89,567.68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1.53%。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符合证监发[2003]56号文、证监发[2005]120号文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等的有关规
定,被担保公司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违规担保
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提供的202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
审核:
报告期内,公司无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中审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审计机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
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
认为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
表如下意见:
公司现有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当前公
司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需要;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
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
实、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的真实情况。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制
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此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此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
有助于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 2021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
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
对公司2021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1年度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行为,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要。本次担保行
为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对外担保的风
险可控,不存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我们一
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何红渠 陈浩 张传富
2021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