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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高集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9-18  

                        证券代码:002452           证券简称:长高集团           公告编号:2021-41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32 号),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
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 79,969,085 股,每股发行价格 4.7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5,854,699.50
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63,989,516.49 元。上
述资金已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到账,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CAC 证验字【2021】
0180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在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审议
通过,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雷锋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和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长沙雷锋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存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160101150053                       金州生产基地二期项
 1                                                              215,854,700
                       公司长沙分行            0641                            目
       湖南长高高

       压开关集团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368200100100223                       总部技术中心及区域
 2                                                               50,000,000
                       公司长沙分行            289                             运营中心建设项目
        股份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3                                       731902271210566      100,078,212.72   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长沙雷锋支行

          合计                                                365,932,912.72

          备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63,989,516.49 元,与上表合计金额 365,932,912.72

       元的差额部分为未置换的不含税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长沙红旗区支行/兴业银行长沙分行河西支行/招商银行长沙雷
       锋支行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
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2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确定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
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雷锋支行签署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存管协议》。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9 月 18 日